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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正能源管理法「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

經濟部為促使指定能源用戶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並擴大節能減碳之效果,業於103年8月1日以經能字第10304603570號公告修正「能源管理法」第8條第2項之相關規定 ,規定所指能源用戶範圍如下:「觀光旅館、百貨公司、零售式量販店、超級市場、便利商店、化妝品零售店、電器零售店、銀行、證券商、郵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餐館、服飾品零售店、美容美髮店、書籍文具零售店、眼鏡零售店、鞋類零售店、鐘錶零售店、一般旅館及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共20類,且明訂「餐館及能源用戶附設之餐廳及美食街於7時至9時、11時至14時及18時至21時等時段,能源用戶提供之運動、健身、舞蹈、表演或沐浴之活動場所之活動期間,以及觀光旅館或一般旅館之客房旅客入住期間」等情形,不受室內冷氣溫度限值之規範(詳公告),敬請本市相關之指定能源用戶配合辦理。(經濟部能源署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