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單位應確實執行核定之補助案內容,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如實際執行情形低於核定補助案內容百分之八十,本局將酌予扣減補助款,計算方式由本局公告之;如實際執行情形低於核定補助案內容百分之五十,本局不予補助,並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