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價格調漲是否須經市政府核定?
1.非因氣源成本變動之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須經本府審核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應依規定之計算準則核算,並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
2. 因氣源成本變動而調整售價不須經本府或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依「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第5項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之天然氣購入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因台灣中油公司調整天然氣批發價格(瓦斯公司皆向台灣中油公司購氣),瓦斯公司依上述規定,配合台灣中油公司氣源成本變動,依法同幅調整(調漲或調降)天然氣售價,並於調整之日起7日內,報本府備查,由本府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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