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承裝商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起3月內聘僱補足並向產業發展局辦理變更登記。 逾期未辦理,可依自來水法第93之2條第2款規定,處6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業處分,並依同法第107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3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