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增加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時,是否應先申請許可?應準備資料為何?
自來水管承裝商設立分為籌設許可及營業許可2階段。承裝商應先至本局辦理籌設許可,於取得籌設許可之日起6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取得「E501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項目後,加入水管工程相關同業公會並檢附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籌設許可文件影本,再向本局辦理營業許可,始得營業。 一、甲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之資格及條件: 二、乙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之資格及條件: 三、丙級自來水管承裝商籌設之資格及條件: 四、登記規費:甲級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乙級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丙級審查費新臺幣2,000元。 五、前項承裝商代表(負責)人,具有技術員或技工之資格者,得擔任自己開業之承裝商專任技術員或專任技工。
(一)資本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技術員1名及技工3名,其資格如下:
1.技術員1名(下列(1)-(4)任選1名,並具有服務本業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1)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格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1年以上經歷證明。
(2)專科以上學校環境(衛生)工程、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科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2年以上經歷證明。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類科考試及格或自來水管配管乙級以上技術士檢定合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4年以上經歷證明。
(4)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機械、化工、電機、工業工程、水利工程、配管科等相關科系畢業並由登記有案自來水管承裝商開具5年以上經歷證明。
(5)具技工資格,並從事自來水工程工作五年以上,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者。
(6)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資格(2)及(4)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但已依技術員資格,受僱擔任技術員且於主管機關登錄有案達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2.技工3名: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合格者。
(三)承裝工程範圍:得承覽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
(一)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技工2名: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合格者。
(三)承裝工程範圍:得承辦新臺幣10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一)資本額新臺幣50萬元以上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技工1名:經自來水管承裝商技工考驗合格者。
(三)承裝工程範圍:得承辦新臺幣50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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