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根據商標法第19條第3項,申請人可為自然人,由於商標採「先申請主義」,若以自然人先行遞件可避免品牌名稱在公司登記的空窗期遭他人搶註,確保優先權。待公司成立後,可再透過「商標權移轉」將權利轉讓給公司,或採取「授權」方式准許公司使用,以兼顧品牌保護與經營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