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臺北市氫能及其他新興能源應用示範補助申請須知」,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 臺北市氫能及其他新興能源發展推廣辦法第5點第2項規定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依法設立或立案之法人或團體,或依法登記之商業,得依本須知第四條申請。 二、補助申請期間、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補充規定事項,由產業局另行公告。當年度補助金額用罄時,本局得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三、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單位應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內,檢具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信封註明申請補助項目名稱,掛號郵寄(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北區十樓公用科)或親送至產業局(臺北市政府北區市民服務六十號櫃台)。 四、申請單位應單獨提出申請,但案件繁複者得採聯合共同具名方式提出申請(以不超過三家廠商為原則),並應檢附聯合申請協議書,敘明合作單位間相關權利及責任,共負履約之責。 五、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公告之。洽詢電話:1999(外縣市02-2729-8889)分機:6610 戴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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