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及第17條,並自即日起生效,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經能字第1145800448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發布令影本及相關規定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