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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案是否需要繳交審查費用?其收費基準為何?

依「臺北市溫泉開發及經營許可收費標準」第3條規定,其收費基準如下:
1.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在六百立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2.計畫開發溫泉量,日平均量超過六百立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十萬五千元。
前項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變更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內容者,依前項基準減半收費。但申請變更登記公司名稱、負責人、營業地址等不涉及計畫書內容實質審查事項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
申請核減泉量者,免收審查費。
本府所屬機關及事業單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者,免收第一項及第二項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