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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用電場所之用電設備需多久檢查一次,是否需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用電場所負責人應要求並陪同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檢驗維護業對所經管之用電設備,於每六個月至少檢驗一次,每年應至少停電檢驗一次,並將檢驗結果作成紀錄於檢驗後次月十五日前分送地方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及所在地電業處所備查。聯絡電話:1999(外縣市27208889)轉1307公用事業科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輪值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