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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補助單位如須辦理計畫變更或取消,應檢附文件為何?

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變更申請書。

 2. 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含經費調整對照表)。

 3.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