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變更申請書。 2. 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含經費調整對照表)。 3.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補助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變更申請書。
2. 計畫書變更對照表(含經費調整對照表)。
3.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