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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之申請資格為何?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於本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廠商: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 


工商團體應以組團方式申請本計畫補助,其團員須至少包含三家本市廠商,且團員不得再以個別廠商或其他工商團體申請案之團員名義申請本計畫補助。 


同一工商團體或廠商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案內容已獲國內外政府機關補助,或為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重複申請或取得本計畫補助。 


工商團體或廠商於二年內曾經政府機關停止受理申請補助者,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