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若於本局核定補助前即已執行完成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結案核銷申請書。 2. 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收支結算表)。 3. 支用單據(含支用清冊、黏貼單據用紙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4. 領據。 5.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6.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若於本局核定補助前即已執行完成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結案核銷申請書。
2. 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收支結算表)。
3. 支用單據(含支用清冊、黏貼單據用紙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4. 領據。
5.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6.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