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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核銷撥款應備文件為何?

受補助單位應於補助案執行完成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若於本局核定補助前即已執行完成者,應於核准函送達日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提出申請: 

1. 結案核銷申請書。 

2. 成果報告書(含經費收支結算表)。 

3. 支用單據(含支用清冊、黏貼單據用紙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4. 領據。 

5. 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6. 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