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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能源局函釋說明有關加油(氣)站營業主體所屬建物經假扣押查封登記,主管機關於受理變更營業主體申請時,是否應審酌所提供建物使用同意書之效力並踐行告知債權人之程序

  1. 經濟部能源局103年3月4日能油字第10300473470號函說明建物使用權同意書目的,係為證明業者得持續無礙使用該建築物,以免發生爭議,如該建築物遭假扣押查封,且經執行法院澄清其出租、轉租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建物使用因此而受到限制,則不符該應附文件之目的。另依「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第25條規定辨理之營業主體變更案件亦比照辦理。
  2. 另現行「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及「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中並無主管機關應踐行告知債權人之程序,俾供債權人主張該同意出租或無償借予他人使用之行為係屬「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而無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