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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101年3月20日經能字第10104602240號公告:加油站屋頂得供他人設置裝置容量不及500瓩並利用太陽能之自用發電設備,且不計入兼營項目總面積不得超過加油站面積三分之一限制之兼營項目

(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