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臺北市社區參與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訂定。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本局為執行社區參與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辦「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附條件允許使用之核准基準表」中有關第十二組(加油站、加氣站)、第十八組(零售市場之傳統零售市場)、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及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之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分裝業),應辦理社區參與事項所生之費用,該項費用應由申請人負擔,並於申請時預先繳納。
四、申請人於申辦社區參與前應預先繳納新臺幣三十萬元整,由本局開立臨時收據交申請人收執。前項費用如有不足者,本局隨時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繳,逾期仍未繳交者,得停止辦理。
五、第四點費用應支付相關之項目如下(詳如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表):場地使用費、會場佈置費、錄音錄影費、專家學者出席費、人員誤餐加班費、交通費及其他臨時必要性之支出,前項辦理程序及費用憑證核銷均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原始支付憑證由本局收存保管,申請人得於本局辦理社區參與作出適當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向本局查閱相關支付憑證。
六、本局辦理社區參與終結後,應即通知申請人費用結算,並多退少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辦理社區參與公聽會項目收費標準 項次 | 項 目 | 備 註 |
一、 | 會場場地使用租金 | 核實給付 |
二、 | 會場場地清潔費 | 核實給付 |
三、 | 茶水費 | 核實給付 |
四、 | 會場佈置及設備使用費(如:麥克風 、隔雕架、引導指標,紅布條等) | 核實給付 |
五、 | 人事費(如專家學者等出席費) | 2000元/人 |
六、 | 工作人員外勤交通費、逾時誤餐費及逾時加班費 | 交通費:30元 誤餐費:80元 加班費:185元/小時 |
七、 | 參與人員保險費 | 100元/人 |
八、 | 錄音、錄影等費用 | 核實給付 |
九、 | 雜支費(如:影印、印刷、郵資、紙筆文具用品、謄本規費等) | 核實給付 |
十、 | 其它臨時必要支出之費用 | 核實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