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依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第23點規定,銀行撥款前會再檢視貸款人營業及財務等情形,如有以下情形者將停止貸放並提送審查小組會議:
一、 貸款人營業情形(中小貸款要點第9點第1項第1款至第3款)
(一)停業、歇業、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
(二)登記地址遷離本市。
(三)第一類申請案變更負責人或代表人。
二、 貸款人營業或財務情形是否觸及不予核貸條件:
(一)申請人所營事業規模超過「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
(二)申請人負責人及其配偶【信用卡分期帳款餘額】或【現金卡+信
用卡循環餘額(含預借現金)】其中一項合計達 100 萬元以上。
(三)負責人及其配偶於金融機構辦理信用貸款(不含長期放款)合計達300萬元以上。
(四)申請人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3個月內合計達 7 家以上。
(五)申請人及負責人分別經金融機構聯徵查詢家數,最近 3 個月內合計達 12 家以上。
(六)申請人勞保費用逾期連續未繳次數達 4 次以上。
(七)申請人及負責人有信用卡遭強制停卡情形。
(八)申請人或其負責人已被聯徵中心列為催收呆帳戶。
(九)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票信拒往紀錄。
(十)申請人或其負責人票信經公告拒往尚未解除。
(十一)申請人違反商業會計法或刑法尚在訴訟中。
(十二)申請人或其負責人有貸款未繳遭法院查封情事。
(十三)經營金融及保險業、特殊娛樂業者。
(十四)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逾期列管戶。
(十五)申請人或負責人或保證人之債務(含從債務)有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等情形之一者。
(十六)違反本貸款之實施要點者。
(十七)經審查小組會議決議不予核貸者或經主管機關依承貸金融機構審查意見表進行書面審查決議不予核貸。
(十八)屬國內外公司分支機構者。
(十九)申請人或負責人或其配偶為協商成立、經法院裁定更生或清算之註記戶,且尚有相關註記錄者(相關紀錄於聯徵中心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