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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及辦公場所之室內冷氣平均溫度量測方法

一、為使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執行本市工商業之營業及辦公場所室內空調(冷氣)量測時有所依循,依據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訂定本溫度量測方法。

二、 工商業建築物執行量測取樣原則:
 (一)單一樓層建築物為同一營業主體使用:以整層空調(冷氣)使用面積全面取樣進行量測。
 (二)單一樓層建築物為多個營業主體使用:以每一營業主體使用之空調(冷氣)使用面積全面取樣進行量測。
 (三)多樓層建築物為同一營業主體或多個營業主體使用:以整棟建物使用空調(冷氣)之總面積(或樓層)計算,十五(含)樓層以下至少取樣空調(冷氣) 使用總面積(或樓層)之三分之一進行量測;十六(含)樓層以上至少取樣空調(冷氣) 使用總面積(或樓層)之四分之一進行量測,並依前述(一)(二)之原則取樣量測。

三、溫度量測點取樣原則:
 (一)每一營業主體單層空調面積介於六百零一~一千平方公尺者,每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六點。
 (二)每一營業主體單層空調面積介於一千零一~二千平方公尺者,每二百平方公尺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九點。
 (三)每一營業主體單層空調面積介於二千零一平方公尺以上者,每三百平方公尺取樣一點進行量測,至多選取九點。
 (四)每一營業主體單層空調面積在六百平方公尺以下者,直接將空調區域切割四至九個區塊,並於每區塊選取一個溫度量測點進行量測,溫度量測取樣位置示意圖如下所示。

溫度量測取樣位置示意圖

四、量測位置為區塊的中心點(視受測空間之商品、貨架或辦公傢俱擺設位置彈性調整),且需距離牆面、外牆窗戶、空調機進出風口、發熱設備(影印機、加熱器等)一公尺以上。

五、溫度量測位置的高度,人員活動方式以站立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一百一十公分,若人員活動方式以坐姿為主者,量測高度為離地板高度六十公分。

六、每一個量測點應處於穩定狀態後取樣三十秒,再將所有量測數值進行加總平均,所得數值即為室內冷氣平均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