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工商業節能減碳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五款但書
所定室內冷氣平均溫度因營業屬性有低於攝氏26度必要之場所
一、電信、資訊、網路等設備機房
二、醫療生技及電子科技等產業之研發實驗及物品儲存必要之區域三、冷凍倉儲業
四、營業場所之冷凍冷藏區域及低溫商品儲存區
五、旅館業客房
六、廣播電視業之攝影棚及播映室
七、攝影、錄影(音)帶、影片及電子媒體等類儲存區域
八、冰宮或以冰塊架構之展演場所
九、室內體育、運動及競技場所
十、室內固定席位200席以上之展演場所
十一、「臺北市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所訂之下列場所
(一)劇院(場)、歌廳、舞廳(場)、遊樂場或其他以固定場所供人視聽、歌唱、跳舞之營業場所。
(二)以固定場所放映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