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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法規為何?認定流程為何?

一、依經濟部修正發布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自109年1月1日起,於本市轄內申請設置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認定時,應於「設置前」向本局辦理。
二、本局受理再生能源認定類別如下:
1、同意備案: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時,應先自行確認設置場址的合法性或所有權等事項,並依法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設置場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等文件申請。
2、設備登記: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依法須檢附同意備案文件影本等文件申請設備登記;必要時本局得派員查驗。
3、設備變更、同意備案展延、設備搬(遷)移、設備放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相關資訊如有變更需求時,依法須檢附相關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