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機關: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北市產業公字第10432400000號函。
主旨:有關溫泉開發行為及抽汲地下水建造物之建造行為,是否屬地質法第3 條規定之土地開發行為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4年6月24日北市產業公字第10432400000號函。
二、本部103年12月26日經地字第10304606540號令核釋地質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條「土地開發行為」相關規定(如附件),合先述明。
三、依來函說明所述本案之「溫泉開發行為及抽汲地下水建造物之建造行為」因無須取得基礎構造施作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如亦無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即非屬地質法第3條及第7款及第8條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
四、有關貴局受理溫泉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案及建造抽汲地下水建造物建造物申請案之審查,仍須依地質法第6條第1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地質敏感區相關資料,納入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及資源開發之參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