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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水利署函示「有關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及完成證明後,如需辦理水權人移轉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之移轉」

發布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經水事字第10331113680號

主旨:有關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及完成證明後,如需辦理水權人移轉登記時,應併同辦理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之移轉,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公司103年10月30日源字第103109號函(如附件)。

二、依據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作業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取得溫泉開發許可後,移轉於他人,應於取得開發完成證明文件前,申請溫泉開發許可移轉之核准,爰有關取得開發完成證明後之移轉,並無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惟因依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水權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第1項12款中均有明訂,申請要件應檢附溫泉開發許可或開發完成證明等文件,為利後續作業申辦,溫泉取供事業如有移轉,應於辦理水權移轉登記前,向溫泉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溫泉開發許可及開發完成證明文件移轉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