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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3年2月16日起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補助經費總額:新臺幣460萬元整,申請補助案件累積金額達113年補助經費總額時,本局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三、申請人應為太陽光電設備所有權人且具下列條件者: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自然人、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法人或宗教寺廟法人等)。

(二)取得前目建築物所有權人出租整棟建物(含屋頂)供營業使用者(辦妥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法人設立證書、營業稅籍登記證明),須檢附全棟建物租賃契約。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管理委員會。

(四)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區分所有權人持份合計低於百分之五十之合法建築物。

(五)同一棟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僅能有一取得同意備案資格者提出申請補助。所稱「棟」係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四十三款規定「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


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標準:

(一)設置總容量逾三峰瓩,且在五峰瓩以下者,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八千元。

(二)設置總容量逾五峰瓩,且在十峰瓩以下者,其五峰瓩以下部分依前目規定補助逾五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四千五百元。

(三)設置總容量逾十峰瓩,其十峰瓩以下部分依前二目規定補助;逾十峰瓩部分每峰瓩補助新臺幣一萬三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四)補助對象如係建物所有權人、社區管委會或非政府組織以集資方式設置之公民電廠,其太陽光電設備設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對申請人以外自然人、法人集資認購,且每認購者認購容量未逾一峰瓩,除依前三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

(五)如申請補助對象其設置設備售電方式採僅併聯不躉售(自用),除依前四目規定計算補助基準外,每峰瓩額外補助新臺幣一千元。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補助額度以實際支用費用百分之四十九為限,且補助總容量本局得依設置地點實際使用電力調整補助金額,補助對象不得異議。

五、相關資訊:請至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下載詳閱。

六、洽詢電話:02-2720-8889#6606 (聯絡人: 鄭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