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備證件 | 檔案下載 | 範例 | 備註 |
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 |||
委託書 | 如委託辦理者須檢附之,另受託人應檢具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備查核。 | ||
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1.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2.工廠負責人如屬大陸籍人士者,應檢附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許可證、在國內居住所等證明文件。 3.工廠負責人如非事業主體代表人(負責人),應檢具事業主體同意或指派其擔任工廠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 ||
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遺失切結書 | 1. 99年6月4日前原領之工廠登記證(已繳回者免附)。 2. 如遺失者須檢附工廠登記證遺失切結書及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
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 |||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 ||
屬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產品,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應檢附本項文件。 | ||
廢(污)水聯接使用證明或納管證明 | 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如為獨資、合夥,其負責人變更倘認定涉及事業主體變更,且於政府開發且設置污水處理廠之工業區內設廠,應檢附本項文件。 |
其他:
1.依收費標準規定,工廠變更登記之登記費為新臺幣3,000元(待核准後繳納);另如因行政區域與門牌整編、地籍重測調整等調整工廠門牌或地號者,無需收費。
2.各項申請書件之紙張大小,以A4尺寸為原則。
3.各項書件各1份(另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等3類,申請書件為5份)。
4.檢附之書件如為影本均應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5.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須依環保單位出具之環保(判)文件或環保法令查詢答覆函內容規定辦理。
6.申請書應加蓋原登記工廠及其負責人印章;若遺失,須登報聲明遺失作廢,並檢附報紙全張,或加蓋事業主體登記之印章,並檢附其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之設立或變更登記表)。
7.工廠遷移廠址或變更全部產業類別,應重新辦理工廠登記。
8.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者應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共同會勘符合相規定(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或相關產業公會代表參加),各會勘單位本於權責審查;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邀衛生單位(審查化工原料所製成之產品,是否屬准用之食品添加物品項)。
9.前揭較高風險之產業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將由本府產業發展局副知本府消防局、環保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勞動檢查處,作為執行有關業務參據;如產品屬「食品添加物上游化工原料」,增列衛生單位。而非屬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化學材料製造業、19化學製品製造業者,其工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者,於核准工廠變更登記時副知建管及消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