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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進行本法第14條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利用電信網路公開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