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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理申請自113年3月1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為鼓勵本市廠商拓展海外貿易,本局辦理113年度「臺北 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受理申請,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協助廠商爭取 國際訂單,補助說明簡述如次:


一、受理申請期間:113年3月11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


二、補助案執行期間: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三、補助類別、條件、項目及額度、補助審查標準及扣減補助款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四、申請資格:

(一)工商團體:指依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於本市立案且稅籍所在地登記於本市之工商團體,但不包括政府機關、學校、政黨、行政法人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二)廠商: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有限合夥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營利事業,但不包括登記於本市之分公司或外國公司。

(三)同一工商團體或廠商每年度以申請一案為原則;申請案內容已獲國內外政府機關補助,或為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重複申請或取得本計畫補助。


五、補助類別:

(一)國外展覽:係指參展廠商來自三個國家或地區(含我國)以上之國際實體展覽。

(二)係依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全球展覽資料庫」公布於臺灣舉辦之國際性實體展覽。


六、補助項目:場地租金及場地佈置費。


七、補助額度:

(一)國外展覽:

1、工商團體:以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計算,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萬元。

2、個別廠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二)國內展覽:

1、工商團體:以每一本市參展廠商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計算,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2、個別廠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八、核銷注意事項:受補助單位參加之展覽係於當年度12月5日以後結束者,最遲應於次年度1月5日前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九、申請方式:

(一) 申請須知、公告事項及相關申請書表請至:

1、 首頁/業務服務/工商服務/重要業務/「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項目下載使用。

2、 本府市民服務大平臺/首頁/申辦案件-依機關分類/產業發展局/「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受理申請項目下載使用。

(二)本計畫限於本府市民服務大平台申請系統提出申請,請於受理申請期間內完成填寫相關資料並上傳申請書表及附件。

(三)服務窗口:若有疑義請洽本局工商服務科,聯絡人:洪先生,電話: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6574。


十、其他注意事項:本公告未盡事宜,依「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