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105年7月6日以經能字第10504603170號公告委任本部能源局及委辦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及金門縣政府辦理「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相關業務事項,並自105年7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