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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經濟部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於99年10月19日發布訂定「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要求以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再利用之工廠,應於每月五日前,以書面掛號郵寄方式向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前月易燃性廢棄物使用情形。




易燃性廢棄物再利用工廠申報管理辦法


標準作業流程說明(pdf檔案)



●輔導廠商專責窗口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專線電話1999 (外縣市02-27208889) 轉6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