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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
(一) 政策目標
「臺北城市花園推動計畫」係為帶動環境綠美化風潮,以結合市民參與之方式,推動本市市容綠美化,本計畫以國有閒置空地綠化為範疇。

(二) 適用地區
  1. 本市國有閒置空地(地上無建築物,基地無建築地基,非位於本府報奉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現況非為停車場使用,且無涉及樹木保護事宜)。
  2. 以位於主要道路、交通樞紐及觀光景點旁之標的列為優先改善。
(三) 執行原則
由提案單位或土地管理機關邀集本局及相關單位會勘,確定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其執行原則如下:
  1. 由土地管理機關或提案單位召開會勘。
  2. 確認土地現況、綠化改造方式及綠化維護單位(原則上以提案單位為綠化維護之認養單位),於本局綠化施作完成後,即交由認養單位進行後續維管事宜。國有土地且由里辦公處提案者,則由公園處負責協助認養單位進行長期之後續綠化維護。
  3. 施作前國有地部分由公園處與國有財產局或軍方等中央單位簽訂代管契約。
  4. 為免閒置土地於後續土地開發時需鏟除綠化成果致有浪費公帑疑慮,故綠化方式以簡易綠化、低維管及不設置固定性設施為原則。
  5. 綠化點之灌溉用水電來源由提案單位提供,若有申請水電表之需要亦由提案單位自行負責,水電費用由公園處支應。產業局可於綠化設施中協助安裝灌溉用水管、水龍頭及噴灌滴頭。
  6. 本計畫辦理流程
土地管理機關或提案單位召開會勘,確定符合城花計畫辦理範疇
提案單位提送申請書(申請單、維護認養同意書、土地同意無償綠化之文件)
經本局行政程序審查
審查通過之提案送交本局委託之專業設計團隊規劃設計
(專業設計團隊與提案單位就現地狀況協調後,提出綠化規劃設計)
本局審查設計內容
由本局委辦之施工廠商進行現地綠化施作
綠化施作完成及經本局驗收後,交由提案單位進行後續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