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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緣起
    為使各地方政府掌握區內工廠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之資料,俾利後續稽查管制,並供事故發生時災救作業參考,以預防及降低重大工安事故之衝擊,經濟部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1條第2項及第22條第2項規定,於99年10月14日發布訂定「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及「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要求製造、加工或使用危險物品數量達管制量以上之工廠,應以網路申報系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30101

  • 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J0030102